2015年10月19日,西南政法大学民商151amjs澳金沙门院长、博士生导师赵万一教授做客罗山大讲堂,讲授《中国需要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
赵万一教授首先讲授什么是民法?他认为,民法是一种精神,是一种文化,是一种生活方式,制定民法典是一个国家政治诉求的反映,是一个国家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的体现。
赵老师重点阐述了我国需要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他认为,民法的目的是保障人怎样生活,且是保障人有尊严的生活;民法是公民生活的指引,是公民权利的圣经,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法治进程的载体。因此,制定民法典应远离市场经济,处理好同其他法律部门,特别是和商法的关系。
赵老师认为,民法的制定应当妥善处理好同市场经济的关系,民法规定的不是也不应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而是公民的生活准则,民法不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如果过分强调民法同市场经济的联系,就会失去其应有的价值,民法应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保障,为公民的行为提供基本规则。
同时,民法典的编撰要处理好同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尤其是要处理好和商法的关系。商法是唯一直接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调整宏观经济关系,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但并不直接调整市场经济交易规则;民法只为市场经济提供交易条件和基础。任何国家的民法都无法担当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重任,因为市场经济具有高度复杂性和变动性,而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1804年法国民法典至今历经时代变迁都没有进行较大的修改,而1805年的法国商法典至今则修改20多次,平均5、6年修改一次。关于民法典和商法的关系,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案:一是将商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在民法典总则中;二是制定一个商法总则;三是在民法典中留一个接口,为商法提供链接。赵老师认为,不能在民法典中规定商法,而应当通过授权性的规定,制定单行法或商法总则予以解决。
赵老师还认为,民法典规定的内容应当具有人文性、稳定性、重大性和基础性。民法典首先应当具有人文性,在某种意义上,人文主义和人本主义及人道主义同语,与物本主义、神本主义相对应,强调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人是中心。而公司法是典型的物本主义立法,公司法不会规定人的生存权,其目的就是通过法律制度鼓励和保障人们创造财富。非重大、基础的问题不应当规定在商法中,比如商事代理就不应当规定在民法中,民法应当将长期沉淀的精神抽象出来,反映在民法中。否则,将临时性、时髦性的问题规定在民法中,就会冲淡民法的主体功能,因而民法应当纯化其内容,比如物权法就不应当解决贫富差距以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它既不创造社会财富,也不分配社会财富。
赵老师最后指出,民法典的编撰将会对我国公民未来的生活带来广泛的深远的影响。民法典的制定应当凝聚人心,获得广泛的社会共识,因为民法典制定的过程是一个凝聚共识的过程,是一个树立法律信仰的过程,是一个熟悉和训练法的理念和精神的过程。否则,民法典的制定将会成为少数人的技术活动,从而达不到我们制定民法典的目的。因此,民法典的制定应当体现我国民族特色,最大程度达成共识,体现各民族的精神和文化,同时又涵盖外国民法典的先进立法经验,这才是我们所需要的民法典,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撰民法典的目的就是如此。
赵老师的讲座高屋建瓴,理论联系实际,深入浅出,给我们带来一场学术盛宴,赢得广大师生阵阵掌声。讲座由温州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王宗正教授主持,温州大学师生及温州法学界300多人聆听了讲座。
10月20日上午,赵院长还作了一场《关于国家社科基金申报与评审中的若干问题》讲座,针对国家社科基金的申报给我院师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解开我们申报过程中的种种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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