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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兴教授再次献声“温州法治大讲坛”开讲“我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整体推进的思考”

发表时间:2012-03-14 09:50:29 编辑 浏览量;

 

    继2010年4月为首次"温州法治大讲坛"举行开局讲座之后,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全兴教授,再次于2012年3月12日晚在温州大学北校区8号楼模拟法庭,带来了主题为"我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整体推进的思考"的法学前沿问题讲座。讲座由温州市法学会、中共温州市委政法委员会、温州市律师协会、温州大学法政学院联合主办,温州大学法学专业师生和温州市法学界人士参加了此次讲座。

    我国在遭遇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前后,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的重点由单个劳动关系协调转向集体劳动关系协调。王教授认为,尽管这种重点转移是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重大进步,但实践表明,单项突进的改革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的顶层设计中,应当重视整体推进。以此为主题,王教授从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多维性的依据、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基本框架、现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尚不成熟的表现、今后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整体推进的走向这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王教授认为:现代企业在本质上是社会的企业,是经济人、社会人、法人的结合体;劳动关系外部性极强的社会关系,涉及到多层次和多方面的公共利益,由此决定了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具有多维性。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基本框架一般由政府干预、单个劳动关系协调、集体劳动关系协调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等所构成,其中,集体劳动关系协调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是介于政府干预与单个劳动关系协调之间的社会中间层协调机制;政府干预与单个劳动关系协调既直接互动,又通过社会中间层协调机制而间接互动。我国现行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还处于不成熟阶段,在整体上是"强资本与弱劳动+强政府与弱社会"的残缺结构,即由于社会中间层协调机制弱化,政府干预和单个劳动关系协调成为劳动关系协调的主要机制,一方面政府不得不加大对单个劳动关系运行的干预力度,另一方面单个劳动关系运行不得不更加依赖政府干预,从而使社会中间层协调机制的发育进一步受到挤压;并且,其各个组成部分都存在不足。王教授还运用这种分析框架,对富士康员工连续跳楼事件的原因进行了独到的解读,引发了听众的深入思考。

    关于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整体推进的走向,王教授认为:应当以"社会管理创新"为统领,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加强社会中间层协调机制,并优化政府干预和单个劳动关系协调,从而在整体上推进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形成"强资本与弱劳动+有限政府与强社会"的结构。政府干预方面,应当劳动法手段与经济法手段并重且相互配套,劳动法手段以填补心理层面职业安全卫生、劳动定员定额、劳动福利等劳动条件基准立法,完善劳动基准制度为重点;经济法手段以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重构宏观调控制度,增加农民工市民化的公共产品供给为重点。社会中间层协调机制方面,应当集体合同机制与职工民主管理机制并重且功能互补;在积极应对国际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同时,逐步实现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机制境内化。单个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方面,应当填补民事雇用关系的立法空白;加强单个劳动关系协调的特别立法;矫正危机应对中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应急措施。

    除了"面"上的论述,王教授还结合现实问题,对几个"点"上的问题特别详加说明。例如,针对罢工问题,他认为,罢工转型比罢工立法更为急迫,应当积极引导罢工转型,即引导混合型罢工转向纯劳资性罢工和纯利益争议罢工;群体性罢工转向团体性罢工;谈判前罢工转向谈判中罢工。又如,针对境内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机制的培育问题,他认为,应当加重国有企业和垄断企业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义务,不仅要求其自身履行社会责任,而且要求其对被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承担一定的监督和保障义务,将其作为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重点和支点;应当发动多元社会力量协同实现企业社会责任,尤其是在发挥体制内社会力量的主导作用的同时,尊重、引导、规范体制外社会力量,加强体制内与体制外社会力量的合作。

    在提问时间,早已为讲座内容所吸引和感染的师生们与王教授进行了热烈互动,提出了"大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的措施"、"如何发挥民营企业工会组织的作用"、"工伤康复如何利用社会机制"、"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整体推进是否有社会准备"等富有探讨价值的问题,而王教授亦以务实的表述、给予解答,再次展现出学者的气度与风范。

    讲座后,大家纷纷表示,此次讲座从主题到内容、从理论到实务、从研究对象到研究方法、从研究视角到研究路径,都提供了许多新的思考点和可以继续探讨的命题。同时,大家也充分感受到了研究中国现实问题的紧迫感与责任感,而这也应是当下学者们的使命所在。

  (温州大学  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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