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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制报:有3个车架号的进口奔驰频频冒烟

发表时间:2011-10-18 11:07:38 编辑 浏览量;

令周小姐烦恼的那辆奔驰
 

  日前记者接到网友周小姐的投诉,说自己在2008年底花了近70万元在奔驰浙江之信4S店购买了一辆德国原装进口奔驰CLK280,不想却给自己带来了诸多烦恼。

  事件: 

  刚修好的奔驰又冒烟

  2010年9月18日,这辆车行驶时突然浓烟四起,周小姐只能将车送修。然而,就在车子修好后的第七天,同样的问题再次出现。 

  在第二次检修时,奔驰浙江之信4S店工作人员说,可能是发动机里有问题,需要拆开检测。考虑到发动机一旦打开,车子就会贬值,而车辆的问题又尚未确定,周小姐拒绝了4S店的要求。 

  后来,周小姐回忆起,提车当日,她发现车辆尾部型号标识是CLK 350,而自己购买的是CLK 280。销售人员当时说是德国厂家把标识贴错了,车子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出于对奔驰品牌的高度信任,周小姐提了车。

  一辆车有三个车架号

  周小姐越想越觉得车子有问题,于2010年10月21日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4S店提供原厂证明,以确认该车真实身份。很快,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就发来了函件。然而周小姐发现,信中标注的底盘车架号是"WDB2093541F2668154",而自己发票的底盘车架号则是"WDBT J54J08F 266815",此外,随车附带的保养手册上的则为"WDB2093541F2668156"。"一辆车只该有唯一的一个车架号码,就像人的身份证号码。而我的车却有3个不同的车架号!"周小姐气愤地说。 

  对此,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回复说,在车辆识别代码体系中存在两套编码体系,一套用于欧洲市场(FIN),一套用于美国等其他市场(VIN),中国使用的是17位VIN编码体系。因此,发票上的"17位车架号是车辆唯一的法定识别码,而18位的代码仅限厂方内部之用,且在不同的生产流通环节,将使用不同的编码"。 

  但这种说法却遭到了其他品牌汽车销售人员的否定。AC Schnitzer 高性能宝马汽车授权经销商———杭州宝嘉汽车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说,一辆车自始至终只有一辆车架号,不可能在厂方内部存在另外一个车架号。 

  周小姐认为4S店的做法属于欺诈,在工商调处未果的情况下,于近日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判令4S店退一赔一。目前法院尚未受理,本报与浙江法治在线将继续关注事件发展。

  观点:

  对于周小姐的遭遇,法律界人士作出了专业评析。

  张豪:车架号不符可要求4S店按合同交付车辆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讲师、民法学博士张豪说,周小姐与4S店之间是车辆买卖合同关系。纠纷中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车架号是识别汽车身份的确定数字参数,卖方向周小姐交付的汽车应当是合同确定车架号的那辆汽车。如果交付汽车车架号与合同约定及汽车单证上的车架号不相符合,说明卖方并未向周小姐交付合同约定的汽车,周小姐有权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车架号提供汽车。 

  第二,如果经检验,4S店交付的汽车车架号与合同上记载的一致,那么本案就属于汽车质量纠纷。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根据合同法,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余宝成:若4S店故意隐瞒车辆真实信息则构成欺诈 

  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主任余宝成认为,车架号是为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统一的车辆识别系统而创制。若该车确有3个车架号,则与有关规则相悖,周小姐有理由怀疑车辆的真实身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4S店如果有意隐瞒车辆的真实信息,则构成欺诈,应依法退还周小姐购车款并支付相当于购车款一倍的赔偿款。

相关链接:http://zjfzb.zjol.com.cn/html/2011-10/16/content_5_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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