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德志
人格是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价值心理事实,它是人们在将一定时期的社会主流价值理念(通过某种具体的实现形式)转至成经验效果后的一种心理信念上的表现。人们一旦形成某种人格,就形成了某种确定的信念,以之指导行为,获得社会成功和人生价值。一般来说,一定时期的社会价值理念只有在实践中经由经验效果的验证,历久积淀为人们的信念准则和价值人格,以至于行动指南,才能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精神力量。
法治人格即是人们凭借一定的社会司法经验效果,将法治内化为一种信念准则和价值人格。从个人层面看,法治人格的养成会使一个人相信:法就是实现人生目标和社会成功的根本保障。在法治之下,个人生活会获得期望的安宁、幸福和富足。如果法的实施能够满足个人对上述价值的追求,从而使个人形成对法治的经验确信,那么法治就能成为个人获得社会成功的信念准则和人生指南。从社会层面看,法治人格的养成会使得人们相信:每一个人都遵从法律而生活,人们之间有了基本的社会信任"介质",这样就会引导人们去形成社会认同感和凝聚力,形成对社会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和践行。从国家治理层面看,法治人格的养成会使得人们相信:国家和政府的权力及其使用最终都来自人民的法律赋予,都真正受到人民的监督,依法治国的理念得到了具体落实。
践行依法治国理念重在法治人格的养成,即要人们在内心中形成一种对法律治理方式和解决行为争端的信念准则。在此信念下,人们受到权利侵害和不公对待时,首先想到的是依据法律条文、运用法律手段去解决,而不是非法的手段。在此信念下,人们相信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相信每一个人通过合法的劳动,都被给予相应的回报,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人们在此社会中既充满了竞争,也充满了希望和合作。没有法治人格的养成,法理法律条文就是"一纸空文",人们受到权利侵害和不公对待时,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而是寻找"权威"的庇护或是彻底放弃个人的权利。在此信念下,人们不会相信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不相信每一个人通过合法的劳动,会被给予相应的回报,在此社会中人们缺乏真正的竞争和合作,也缺乏希望和社会责任意识,个人往往被看作是社会责任的"局外人",社会责任被推给国家和政府,社会发展成本高。
法治人格的养成是现代公民人格走向成熟的标志。人格的成熟重在理性的运用,法治人格的养成即是社会理性人格成熟的表现。在社会立法、司法实践中,针对当事人的某一行为的法律聚讼过程或某一社会现象的立法论证过程,其实质是人们寻求一种合理化的获得社会成功的方案过程。通过公正的司法申诉程序和完善的立法论证程序,人们的价值需求和社会的价值分配得到了一种合理化的博弈和矫正,社会分配结构和个人的价值预期心理趋向合理化状态。没有法治人格的养成,社会理性心理缺乏成熟,社会分配结构和个人价值预期就难以趋向公正和合理,社会不公现象频发,社会抱怨心理和社会"赌徒"心理滋生。就此而言,法治人格的养成也是一个民族国家之现代民族精神走向成熟的标志。
法治人格的养成固然充当了人们获得社会成功的人生指南,但它并不是鼓励和暗示人们习惯于去"钻法律的空子",有意损害他人、集体、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法治人格的养成也是形成现代公民社会的底线伦理人格。作为一种调解各种利益纠纷的底线道德人格,法治人格要求每一个人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必须对等地尊重他人的权利、尊重他人的法治人格,不受侵犯。在社会转型期间,法治人格的养成是构建社会道德认同机制的重要路径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西方文化价值观的进入,我国正面临着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价值观转型和重构,在此期间,法治人格的养成有助于人们从传统的亲情伦理意识中解放出来,从而形成一种现代公民社会的责任伦理意识。一个人没有养成法治人格,很难有真正的现代权利意识和社会关怀精神。一个企业没有养成法治人格,也很难有自觉的社会责任意识。
法治人格要求人们遵守社会道德底线,但是它毕竟不同于道德人格。法治人格的出发点是个人权益,反映了个体之利己性的价值诉求;道德人格的出发点是他人、社会、国家、人类的权益,反映了个体(对整体)之利他性的价值诉求。所以,做道德的事是没有上线的,人们在道德领域是有很大的选择空间。但是,作为社会遵守的道德底线,法律是由法律条文硬性规定的,触犯法律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在一个"良法善治"的社会里,法治人格与道德人格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从法治人格到道德人格的转变过程,反映了个体权益与整体权益之间的内在依存关系,反映了人们对自我与他人、整体利益之"共生共存"关系的认识。
法治人格的养成也有助于现代制度伦理意识的形成,从而自觉推动各项制度设计趋于合理性。法治人格是以个人平等权利为基础,它强调制度设计对于个人权利受益机会的均等性。例如,罗尔斯用"社会最不利者利益最大化"的伦理原则矫正了传统功利主义"社会最大多数最大幸福"的伦理原则,使现代社会分配制度设计更趋向合理性,趋向使得每一个人都能受益于社会"正义"。
培养法治人格首先要打破或消解权治人格,将权力使用还原到法律的解释范围内,还原为每个合法公民的权益让渡和共守契约。权治人格的养成在于人们没有厘清权力的来源,往往受古代"天赋"或"神授"权力的社会价值心理影响。在权治人格下,人们会把获取和使用权力作为一种维护自身权利和获得人生成功的内在信念准则。人们从权力使用带来的经验实惠中逐渐产生了对权力的崇拜和依赖,权力的工具价值转化成了人格价值。在此信念下,很多人因为无法实质性地参与权力使用,从而缺乏对法治的主体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由于没有经过一种合理化的法治结构配置,权力使用过程中容易形成权力集中,并且在个人或集团道德不良的情况下,容易导致权力"寻租"现象。为此,司法实践必须严格按照法的"公正"理念及其程序进行,社会外界不能以任何方式干预法的执行程序,以保证每一个人都能受到法律的平等对待。此外,还要加强法治理念的宣传和教育,让人们明白法律知识和法律实施途径。
就当前中国来说,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国理念推向了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的背景下,全社会公民养成知法、用法、信法的法治人格尤为关键。因为践行依法治国理念和培养法治人格承载了多方面的内容,它不仅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实现手段,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伦理保障。
作者为哲学博士、温州大学法政学院讲师 相关链接:http://wzrb.66wz.com/html/2015-01/12/content_17591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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