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日前在市政府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昨天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获悉,《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已列入2019年我市地方性法规年度立法计划。今年,该条例有望进入立法程序。
条例送审稿共三十条,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分区保护等方面的内容都做了规定。市民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4月17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wzfzblfc@163.com)方式反馈至市司法局。
温州都市报3月20日06版报道版面图
梳理管理体制
拟明确楠溪江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主导部门
2015年,温州获地方立法权之后,为楠溪江立法的呼声更为热切。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议案、建议、提案,要求为楠溪江保护和管理工作立法。
去年,市人大代表、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王建新与多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加快推进楠溪江保护立法的建议》。王建新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楠溪江的环境保护问题已经不容忽视。
“永嘉是生态立县,每一届党委政府对楠溪江的保护都非常重视。楠溪江也是永嘉旅游经济、山区经济的立足点,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一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重要载体。”王建新认为,当前对于楠溪江如何管理和保护的问题,还是有一部分人的观念还没跟上,需要通过这次立法来凝聚共识,在全社会形成良好氛围,助力楠溪江生态环境建设。
楠溪江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活动将会纳入这部地方性法规的“治理”范围。尤其是管理体制,这次作了重点梳理。
从条例送审稿来看,对于多头管理的情况作了职责明晰。其中介绍,“温州市人民政府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楠溪江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永嘉县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楠溪江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在保护区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楠溪江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楠溪江保护区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楠溪江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村(居)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楠溪江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据了解,送审稿还不是最终条例,但明确一个部门主导楠溪江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是此次立法的一个思路。
加强保护力度
拟实施分区保护,保护区内将禁止多种行为
条例送审稿大篇幅内容涉及楠溪江的保护。一方面划定“楠溪江保护区”,另一方面明确分区保护的要求。
楠溪江保护区,是指永嘉县行政区域内楠溪江沙头供水工程大坝以上干流、支流的集雨面积,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楠溪江保护区内,应当以发展文化旅游、体育竞技、展馆展示、休闲养生、森林度假、健康养老、农业观光等生态产业为主。重点保护区内,可以依法适度发展区域生态环境可承载的产业和进行必要的建设,严格限制开发房地产项目。核心保护区内,实施生态功能全方位保护,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和破坏。
立法课题组成员、温州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肖磊说,永嘉县委县政府早在立法前就在保护区内实行相关保护举措,这次立法也是从法律的层面给予确认。
条例送审稿还涉及水质目标和检测、水生物资源保护、砂石管理、滩林保护、大树保护等方面。肖磊介绍,其中“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作楠溪江保护区水环境质量年度专项报告”这一条,是一项创新性的举措。
此外,条例送审稿提及了多类禁止行为,其中包括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随意丢弃塑料袋、易拉罐、餐盒等垃圾;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攀爬、搭建帐篷野营;在非烧烤区域进行野外烧烤和野炊;其他破坏景观、影响生态的行为。
另外,违规捕鱼、违规采运景观石、破坏滩林、违规开办民宿农家乐、违规使用水上工具等,都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温都记者 吕进科/文 王诚/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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