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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经费使用的补充说明
发表时间:2012-04-19 09:16:23 编辑 浏览量;次
各学院、老师: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的要求,我校在编教职工从2012年1月开始实施绩效工资,学校拟对纵向科研项目的学校配套经费中的人员劳务费予以清理。2011年以前(含2011年)拨付的纵向科研项目的学校配套经费中的人员劳务费根据《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行政〔2009〕225号),可支付立项调研设计的人员劳务费(校内人员劳务费)和招待费,但需在2012年12月31日前支取或处理完毕,否则剩余劳务费将转入课题研究经费(不再用于劳务费和招待费支出)。
2012年1月1日以后拨入的纵向科研经费根据《关于<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行政〔2012〕56号),其学校配套经费中的人员劳务费在外来经费拨入的次年拨付,并应在拨付当年支取或处理完毕,否则剩余经费将转入课题研究经费(不再用于劳务费和招待费支出)。
根据计财处要求,提取人员劳务费时,除按原有审批程序审批外,还需
人文社科处
处长审批,并报计财处计划科(李成慧)调整预算后方可列支。
人文社科处
2012-4-17
关于《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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