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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4日晚上7点,清华大学151amjs澳金沙门院长申卫星教授做客温州法治大讲坛·私法名家论坛第四讲。私法名家论坛由温州市政法委、温州市法学会、温州市律师协会、151amjs澳金沙门主办,温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温州大学民商法创新团队协办。
申教授讲座题为“《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解释论展开”,本次讲座采取线上方式进行,由151amjs澳金沙门院长王宗正教授主持,钟瑞栋教授和何平副教授与谈。151amjs澳金沙门的老师、学生、温州市法律实务界代表以及全国各地的法律专业人士500多人参加了本次讲座。
申卫星教授从解释论角度讲解《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制度,并辅以具体案例以及法理分析,为大家全方面展示了居住权制度的创新亮点、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方向。讲座内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第一部分是居住权的入典之路,主要介绍了居住权的渊源以及编入民法典的“艰辛历程”;第二部分主要讲解了何为居住权,对居住权的概念加以澄清,辨析了居住权与租赁权的区别,解释了居住权的性质、居住权的权利构造以及居住权的分类,重点解释了投资性居住权存在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关于居住权内容的构成,介绍了居住权的主体、客体、权能和功能;第四部分是关于居住权的设立方式,首先介绍了居住权主要通过意定、法院裁判、遗嘱方式设立,其次针对《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所存在的问题展开进一步的讨论;第五部分主要讨论居住权的可转让性,通过分析居住权转让的利益格局,得出“居住权转让无论是对于出让人、受让人、居住权人还是社会公共利益均有利”的结论,从解释论角度主张居住权转让并非无效,为居住权制度的研究方向提供了新思路;最后讲解了居住权的消灭,主要介绍了除法条规定之外其他的消灭方式,比如混同、抛弃、住宅被征收。申教授主张扩大居住权的适用范围,为今后居住权制度的解释与完善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向。
讲座持续了两个小时,王宗正院长、钟瑞栋教授以及何平副教授对于此次讲座予以高度评价,并与申教授进行了积极互动。钟瑞栋教授认为居住权转让与合同法中效力待定合同的构造相似,赞同申教授关于居住权转让效力待定的观点;并且提出“法人、非法人组织是否能成为居住权主体”的问题以及“设立居住权后会导致房屋转让困难”的观点。何平副教授同样对于居住权适用范围广泛性予以赞同,并认为对于法条规定的“用于生活居住”应进行扩大解释,从而扩张其适用性。申教授对两位与谈人的观点一一予以回应。随后,申教授还耐心地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王宗正院长在总结中指出:”这是一场关于居住权制度的学术盛宴。“讲座在阵阵掌声中落下帷幕。
文字:康铭 图片:汤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