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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学术沙龙”第10期圆满结束

来源:151amjs澳金沙门 发布时间:2024-03-12 浏览量:

2024年1月11日晚,在151amjs澳金沙门314会议室举行了第10期“商事法学沙龙”活动。本次沙龙的主题为“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与展望”,2021级王丽、吴京京,2022级高敏、邓依婷,2023级郭丽杰、邢璟、蒋鹏泽、林泽玮等8位硕士研究生依次作汇报发言。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孙克丰律师、151amjs澳金沙门李勇军教授作为点评人参与本次活动。

王丽同学以“新《公司法》之限期认缴”为主题,首先回顾了公司资本制度从全面实缴到全面认缴的变化历程,分析了新《公司法》实施五年限期缴纳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其次,对于未来存量公司适用限期认缴存在的问题,如新法溯及既往是否符合《立法法》第104条规定的例外、“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判断、登记机关要求公司调整的权力是否过大等问题进行探讨;最后,对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需要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加速到期、失权制度等条款的设置进行分析,认为这些有利于保障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和充实性。

吴京京同学以股东失权为主题,从该制度的引入背景、构造与定位、检视与分析三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股东失权制度可以修补全面认缴制漏洞,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的股东资格解除条款亦存在相应的局限性。接着,她剖析了股东除名与股东失权的区别,并比较分析了我国与德国对股东资格解除条款的不同规定。最后,她对抽逃出资、出资不实能否适用失权规则;董事未及时催缴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董事会决议时董事表决权是否受限以及被通知失权股东是否应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公司是否还可通知失权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高敏同学梳理了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历程,并介绍了股份公司的授权资本制。她提出,实践中存量公司的股东在新法实施后不再享有认缴期限利益,但是否应追究其未缴足出资部分利息的问题,值得研究。她认为,新法对瑕疵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出资加速到期的新规定贯彻了资本充实原则,对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相关规定的修改完善了股权交易规则。同时,新法第161条未规定“公司合并、分立”的异议股东收购情形,第162条虽对该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并未规定异议股东起诉程序,存在当股份公司合并、分立时,其异议股东起诉是否能够援引第161条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解释。

邓依婷同学从企业破产法角度切入,就新修改的《公司法》对企业破产业务可能产生的影响,从破产申请时对职工意见的听取义务、社会责任原则的裁判规则化、认缴出资中出资期限限制、股东的失权制度、类别股权制度以及母公司股东对全资子公司知情权与代表诉讼权制度等六个方面进行分析;同时,对股东失权制度下股东知情权是否可以溯及既往、宽限期规定为最高期限是否合理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郭丽杰同学对新《公司法》总则部分的修订进行了解读,她认为本次总则部分的修订可归纳为三个特点:一是将《公司法》与其他法律相衔接,如第6条对公司名称权的规定与《民法典》第50条、110条及1013条相衔接;二是解决实践中存在已久的问题,如第23条新增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解决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股东利用关联公司逃避债务的问题;三是适应社会发展趋势进行的立法跟进,如第24条新增电子通信方式。同时,她就新《公司法》第26条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与董事会决议的规定中关于撤销权的最长行使期限变化进行了解读。

邢璟同学对《新公司法》第191条之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进行了解读。她认为,该规定在理论层面是对法人组织体说的修正和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补充,在实践层面是对董事滥权行为的有效规制和对公司及第三人利益的有效保障。但是,该条在涉及责任的形态上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究竟是连带责任、比例责任抑或是补充责任,尚需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此外,她认为,对该制度须作必要限制:宏观层面应当给予董事职务行为一定的容错空间,微观层面应当设置差异化的董事责任并作配套保障。

蒋鹏泽同学以新法中审计委员会规定和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进行了分析。他认为,立审计委员会的模式,意味着担任董事的管理者还将兼任审计委员会职位,需要警惕并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以真正实现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同时,他就董事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问题处理。

林泽玮同学以弘扬企业家精神为视角,对新《公司法》中体现“企业家精神”的条文进行解读。如公司社会责任条款的细化不仅是对企业家才能的肯定,也意味着企业家的社会义务;经理职权从法定到意定,赋予了企业家更多的自主权;类别股制度的设立,实现了表决权与投资份额的脱钩,给予了公司更多灵活适用的空间。同时,他认为,新《公司法》对董事规定了过重的责任,需要在后续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和司法裁判中加以合理把握。

孙克丰律师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对新《公司法》的内容进行了分析,如就五年限期认缴制,他认为其相当于公司的“紧箍咒”,限期认缴能较好地发现哪些公司是在“裸泳”。他指出,实践中减资的三种方式,一是股东实缴资金的退出,一般见于经营状况良好的公司;二是认缴资金额度的减少,只影响公司将来的偿债能力;三是将公司资本用于弥补亏损,这主要涉及公司账册的处理。新法第54条的加速到期是更为重要、更有现实意义的规定,对今后的企业破产业务也会有相应的影响。

最后,李勇军教授对各位同学的发言汇报进行了点评,同时对新法的公司资本制度、股东权利与责任及新公司法中对企业法精神的激励等规则进行了分析,评价了新法的成功之处和尚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内容。最后,沙龙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此次沙龙活动,正值新《公司法》刚刚修订之际,通过对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进行解读和分析梳理,不仅有助于帮助同学们捋顺新旧公司法之间的不同于创新点,而且有助于把握新公司法中的新规则和适用,为将来的研究提供更多思考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