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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学术沙龙”第11期:探讨公司营利性与公益性问题

来源:151amjs澳金沙门 发布时间:2024-04-22 浏览量:

4月15日晚,“商事法学术沙龙”第11期在151amjs澳金沙门314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沙龙的主题为“公司营利性与公益性的平衡——以Open AI董事会内斗为视角”。2023级硕士研究生郭丽杰同学作为汇报人就该主题展开详细阐述,2022级、2023级部分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参加讨论,李勇军教授作为点评人参与本次活动。

郭丽杰同学以“公司营利性与公益性的衡平研究”为主题,从选题背景与问题的提出、研究框架与主要观点、现存不足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美国道奇兄弟诉福特公司案与Open AI董事会“政变”事件引发大家对于公司营利性与公益性的衡平的探讨。其次,通过总结公司营利性与公益性的理论纷争、立法现状与实践冲突,说明公司营利性与公益性衡平的现实需求与界分必要性。最后,主张通过类型化与界分手段,建立一体化分析框架,解决公司营利性与公益性的衡平冲突。

2023级研究生林泽玮同学以鸿星尔克为例,认为在公司面临大面积亏损时,捐赠巨额财产从事公益活动,从公司的营利性和商人理性的角度,这很可能是商人为了提高企业知名度和产品销量而进行的具有冒险性质公益“投机”行为。如果冒险成功,则公司可能扭亏为盈。对于此类名为公益实则营利的“机会主义行为”,是以牺牲债权人利益为代价的,需要进行严格限制;否则,不仅可能导致损害少数股东权益,而且容易引发不良示范效应,危害债权人利益。

2023级研究生蒋鹏泽同学认为,应合理界定公益性,并认为将社会责任与道德责任都纳入,可能会导致公益性的认定过于宽泛;同时认为,对以公益为主兼顾营利性的企业与以营利性兼顾公益的企业,在公益性与营利性发生冲突时的衡平途径应加以明确。

2023级研究生邢璟同学认为,公益可以是一种主观追求,也可能是客观上吻合或者有利于公益目的实现。目标实现可从从事公益的目的、公益性行为和从事公益的主体三个方面进行规制,亦可通过修改税法、调整税率、简化手续、降低捐赠的制度成本,形成对公司捐赠的制度激励。


2022级研究生高敏提出,是否可以把公司公益性等同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并提出从企业设立的目的出发,在将企业分为以发展公共事业为目的设立的企业和以营利为目的设立的企业的基础上,强调前者基于其所从事行业的公共性,公益性程度应超过普通企业,应以公益性导向的治理基准实施经营行为;后者须承担包括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公益责任和环境责任在内的四层次社会责任,并在以营利性为主的同时兼顾公益责任。

2022级研究生邓依婷同学认为,鸿星尔克亏损状态下的捐款不是一种纯粹的公益行为,是带着营利目的的冒险公益,应视为是一种投资;同时,就论文中的金字塔模式提出了一些改进意见。

2022级研究生邵欣然同学以Open AI这样的科技公司为例,认为论文中提到的“紧急情况”无法应用于实践。同时认为,公益性和营利性之间并不矛盾,不应该将公益性和营利性对立,应当以企业的生存为前提,谋求能够保障股东权益,又能推动社会发展的方式来治理企业。

2022级研究生金铭同学认为,论文中就公益性指向并不明确,公益性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存在混同;她反对把企业与社会对立和无视两者之间的相互依存性,提出不应只泛泛地考虑社会责任,而漠视企业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边界不宜将企业社会责任等同于慈善捐赠等纯公益活动。

最后,李勇军老师逐一点评了各位研究生同学的精彩发言,并对研究的选题、研究框架的安排、各部分内容的衔接和研究结论的拔高与提升进行了细致分析,提出应该在归纳并总结现有立法和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一个类型化、体系化的平衡思路。

沙龙最后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通过本次学术沙龙活动,不仅让大家对Open AI公司的治理架构、董事会内斗过程有了全面、系统的认识,而且对公司营利性与公益性的平衡有了进一步理解和把握,收获颇多。

李勇军老师、2023级法学硕士研究生郭丽杰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