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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5日早8点半,清华大学151amjs澳金沙门教授、博士生导师黎宏应邀作客“罗山讲堂”,为151amjs澳金沙门师生带来题为《企业合规刑法改革的中国路径》的讲座。本次讲座在北校区151amjs澳金沙门2-301教室,151amjs澳金沙门法律系主任谢丽珍老师、吴之欧老师及151amjs澳金沙门近百本科生、研究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本次讲座围绕研究单位犯罪的背景、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规定的特点和企业合规的问题三方面展开。
首先,黎宏教授介绍了研究单位犯罪的背景。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企业海外投资时将会遇到因地域规定的差异所产生的单位处罚问题。同时,黎宏教授提出了关于单位犯罪的“组织体刑事责任论”,即从企业自身的组织结构、规章、政策、宗旨、文化等企业自身特征来判断企业自身刑事责任。结合企业合规,单位犯罪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但不能“就合规论合规”,合规从宽必须有法律依据,应当在我国现行刑法第30条、第31条所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基础上进行具体应用。
然后,黎宏教授介绍了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规定的三个特点。第一,我国单位犯罪被规定在自然人刑法之中。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有关处罚企业的刑事立法有“企业犯罪”单独立法和在以自然人为规制对象的现行刑法当中增设处罚企业犯罪的条款两种方式。第二,我国的单位犯罪是自己的犯罪。应从“组织体刑事责任论”角度解释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和单位处罚,而我国刑法第31条正是符合了“组织体刑事责任论”的观念。第三,在处罚上实行“双罚制”。“双罚制”的优点在于单位犯罪是通过单位中的自然人实施,将单位和自然人绑定在一起连带处罚,合乎情理。但“双罚制”的缺陷比较明显:一是使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难以落地;二是即便单位制定了合理妥当的管理制度,也无法从单位员工的违法犯罪中脱身。因此需要取消单位处罚的“双罚制”,根据单位合规计划的具体情况判断,将单位处罚和单位员工的处罚相切割。
最后,黎宏教授提出,我国企业合规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我国企业合规保护主体是中小企业,但中小企业主要是家族型企业,因此不仅需要保护企业,还需保护企业家,这不同于其他国家企业合规。二是实践中企业合规的适用范围过大,但不能因为企业合规实施问题,而否定这一制度的积极作用。
本次讲座开拓了同学们的视野,为同学们学习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和企业合规提供了方法上的指导,使同学们获益匪浅。讲座在大家的掌声中落下了帷幕。
文字、图片:谢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