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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式审判思维”在冒名登记公司纠纷中的适用暨罗山私法研习社之学术写作与报告交流第01期 顺利举行

来源:151amjs澳金沙门 发布时间:2023-07-13 浏览量:

2023年6月28日下午,罗山私法研习社之学术写作与报告交流第01期在151amjs澳金沙门314会议室顺利举行。151amjs澳金沙门2022级民商法学硕士朱文艳,以“民商合一背景下‘穿透式审判思维’的适用——以冒名登记公司纠纷为例”为主题,通过线上和线下结合的方式,向与会老师和同学就自己同题目的论文作了相关报告。温州大学期刊社社长缪心毫副教授、151amjs澳金沙门院长助理何平副教授、温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任江副教授、温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梁汪洋讲师为点评人,151amjs澳金沙门2021级硕士研究生李文璐、麻艳婷、王君鹏,2022级硕士研究生许晓静、田红、陈静慧为与谈人。汇报论文的初稿已于一周前发给与谈同学与点评老师,与谈同学提前形成书面点评建议与意见,汇报结束后,由与谈同学和点评老师针对冒名登记公司的治理,论文的结构、内容、写作规范等发表意见。

朱文艳同学首先介绍论文主要思路,即通过分析冒名登记案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适用穿透式审判思维的前提、必要性和立体路径,实现高效化解冒名登记纠纷的目标。在此基础上,详细阐述了论文选题背景、问题意识、解决思路和写作疑问。

进入与谈环节,李文璐同学提出三个问题。第一,论文“问题发现”部分的两个问题实质是一个问题,无论是范围有限还是损失救济与违法成本的失衡,其实是从法教义学和法经济学两个角度论述的一个问题,即现行法对商事冒名行为的救济不足;第二,“姓名权保护范围”部分三个二级标题逻辑关系不清楚;第三,无论是穿透式监管还是穿透式审判属于纵向的穿透,而被冒名人与公司、冒名人与被冒名人属于横向穿透,将穿透式审判思维运用到冒名登记领域有强行适用的意味,因此可以分析横向穿透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麻艳婷同学指出,题目为“民商合一背景下”,但摘要和关键词没有体现出民商合一的背景;论文中出现了两次案例检索,但却未说明两次检索案件数量不同的原因和差异;在“穿透式审判思维”的运用分析中,其适用的要件事实理论与未采取此种路径下的要件事实并没有显现出差异,在案件的处理程序上,亦未充分论证“穿透式审判思维”的适用有无程序上的特殊要求,适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处理冒名登记案件审理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未能凸显。

王君鹏同学同样提出了三个问题,一是问题意识不够清晰,适用穿透式审判思维与妥善解决冒名登记注册公司案件需要体现出手段与目的的逻辑关系;二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不等同于具体案件中民事责任与商事责任合一;三是以冒名登记注册纠纷为由展开对穿透式审判思维改革的论证,切口过小,为完成论证目的需要多种类案支撑。

许晓静同学认为:在论文结构方面,文章第一部分的引言与第二部分问题发现存在重复,引言部分已经阐释了实践中对被冒名人权利救济不足的现状,问题发现部分又提出了相同内容;在论文内容方面,问题发现中的“单一救济方式保护范围有限”部分提出的被冒名人可选择救济途径有四,这是否与标题的“单一救济方式”有矛盾,并且从内容上看与“单一救济”缺少关联度,建议修改此二级标题。田红同学认为案例分析部分应加入对检索案件的进一步分析总结,例如被冒名人请求赔偿的案件数量和法院裁判理由,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支持或驳回理由等。

点评环节,梁汪洋老师首先发言。梁老师指出,看到论文标题以为文章是以冒名登记纠纷为切入点,讨论穿透式审判思维的适用限度问题,但论文却是以穿透式审判思维解决冒名登记纠纷,主标题与副标题主次关系不清晰;在问题发现部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般论文标题冒号后是提出问题焦点,但该部分的一级标题并没有提出问题焦点;论文的主要内容对案件分析不足,没有梳理当事人和法官运用姓名权解决纠纷的比例,没有很好说明案件的请求权基础或分析裁判观点;文中提出四种救济方式可并列使用,但每一个请求权基础的规范目的不同,采取多种救济路径仅仅涉及到的是再诉成本,并不是保护范围;关于损失救济部分,应查找确认股东消极确认之诉中,被冒名人能否请求获得赔偿损害,目前文中仅有一个案件,不能说明损失救济与违法成本失衡的问题,若想论证损失救济证明责任难,还应明确商事登记中需要的证明材料。最后,梁老师强调,商事冒名登记行为与一般民事冒名行为存在何种差异,也需要在论文中予以明确。

任江老师作为论文的指导老师,首先解释了论文最初的问题意识与写作思路,认为目前的论文与最初构想仍存在一定的偏差。论文的问题意识应当是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被冒名人提起的姓名权之诉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而驳回起诉,但也有相当多的法院按照民事案件做出了判决,由此形成了明显的同案不同判,就此引发了该类型案件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就冒名登记公司纠纷而言,民事层面构成姓名权侵权并无疑问,但如何处理由此产生的公司股东资格乃至公司主体资格问题,以及如何处理公司登记问题,则无法在民事案件中予以解决,实践中亦有当事人提起了行政诉讼,但却无法处理民事侵权,而《九民纪要》中“穿透式审判思维”的提出,则为该类型案件的上述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可能。因此,论文整体构想应当将工商登记、股东资格和民事侵权有机衔接,首先在问题提出部分总结两种裁判方式,分析法官存在两种不同看法的理由和矛盾焦点,其次论述针对实践中的做法理论上又出现了何种争议,最后根据《九民纪要》提出新的思路。目前的论文,能够看出作者的努力,但思路、结构、内容等均需要做较大的修改,总体上是一篇值得继续修改的论文,后续仍然需要继续努力,反复修改。最后,任老师也强调了论文修改的重要性。

缪心毫老师对于在冒名登记案件中是否有适用穿透式审判思维的必要性持保留意见。如果认为有必要适用,那么论文并没有写明穿透式审判后所达到的目的以及实现的审判方式。此外,理论路径中第二点和第三点与穿透式审判的关联度不大,导致整体内容较散。

何平老师以线上的方式全程参与了此次讨论,并就论文提出了建议:第一,结构上引言和问题发现部分存在重复;第二,问题部分写得不够清晰;第三,论证部分,对穿透式审判思维的内涵把握不够,穿透式的反面可以说是“机械式”或“教条式”,论文中可以增加反面说明,同时仍需明确穿透的对象以及穿透式审判后要达到何种法律效果;第四,在语言表达方面,摘要部分的衔接不够,正文部分存在前后语句句意跳跃的情况,稍显突兀。

至此,学术写作与报告交流第一期顺利结束。过去两年虽然也多次采取过相似的讨论方式,但都局限于线上,线下以较为正式的场合开展学术论文讨论,近两年来还是私法研习社的第一次,希望通过这样的“仪式感”来提升硕士研究生的研究氛围。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任江老师指出,未来将继续采用以学术问题为导向,以学生撰写的论文为讨论对象,由论文作者进行汇报,参与师生进行与谈、点评,作者会后继续修改论文的方式,开展民商法学领域的学习与研究,形成“从问题研究到论文撰写,从学术讨论到论文修改”的“学研结合”硕士研究生科研教学路径,做到“无问题,不论文,无论文,不讨论”,实现从“读书汇报”到“论文报告”的转变。“读文献”是“写论文”的基础,研读的目的在于提升自身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专业能力,希望相关同学能够更加积极主动、认真努力地撰写论文、参与讨论、耐心修改,实现自身专业能力的飞跃。

供稿人:朱文艳

温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