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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胡慧凯律师应邀到151amjs澳金沙门开展专题讲座

来源:151amjs澳金沙门 发布时间:2023-11-30 浏览量:

11月24日上午,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慧凯律师应邀作客第50期“罗山法律实务论坛”,为我院师生开展“不良资产催收经典案例解析”的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任江副教授主持,151amjs澳金沙门100余名学生参加。


胡律师从两个典型的不良资产催收案例入手,通过具体的案例并结合理论知识为我们讲解了在实务中不良资产催收的一些思路和方法,同时也指出了在校的知识学习与在司法实务中处理具体问题的不同之处。

对于案例一中对债权的处置,胡律师提出要注意法律意义上的注销与工商意义上的注销的不同、吊注行为是否会造成法律意义上的主体灭失,以及起诉金额是按注销时还是起诉时的金额来计算等问题,同时也阐述了诉讼时效是本案的风险点所在,并向当事人作了说明,所以在实务中需要灵活地变换思路,所谓“条条大路通罗马”,有时候换一种思路可能就能获得新的方法。

对于案例二的债权处置问题,涉及的相关法律主体较多,案件的时间跨度大,胡律师指出法院的调查令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极大地帮助了案件调查过程的推进。在分析到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这个知识点时,胡律师谈到在实务中许多律师都会有代位物限于金钱货币这样的固有观念,通过这一案件也了解到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采取的是一种担保物权延续说,也就是说代位物不限于金钱,也可以是其他物。其次,胡律师也针对同学的回答互动指出在实务中处理问题时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它该怎么样处理就这么处理,而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作具体判断。另外,胡律师也向同学们分享了一些谈判的技巧,比如要了解对方具体的情况,在谈判的过程中要注意言辞的互相配合。

最后,任江老师对胡律师的讲座进行了总结,关于在讲座上谈到的知识点在平时的课堂中也有所提及,这充分地说明了基础知识要扎实的掌握,实务中要灵活地运用,找不到解决办法是可以尝试换一条路径,同时任江老师也提醒同学们注意在司法实务中要摆脱法官式的上帝视角,胜诉并不是唯一的目的和结果。


梁汪洋老师、2022级1班何鑫缘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