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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温州金融综合改革 详解民间借贷规制立法——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岳彩申教授主讲温州法治大讲坛第六讲

发表时间:2012-04-19 14:24:45 编辑 浏览量;

 

    值此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获批、各项准备工作正紧锣密鼓推进之际,温州法治大讲坛紧扣当前温州金融改革需要,于2012年4月16日晚在温州大学北校区8号楼模拟法庭推出第六讲:《民间借贷规制的重点及立法对策》。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岳彩申教授就民间借贷是否应该加以规则以及如何加以规制等重要问题作出了精彩的阐述。此次大讲坛由中共温州市委政法委员会、温州市法学会、温州市律师协会、温州大学法政学院联合主办,许多温州大学法政学院、瓯江学院法学系的师生参加此次讲坛,众多温州市政界、律师界、企业界人士也前来参加此次讲坛。

    温州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民间金融高度发达的缩影,2011年借贷危机的爆发暴露出温州民间金融所存在的制度缺陷。岳彩申教授指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存在问题,亦即应该有的法律制度没有,现有的又存在不合理之处。国务院批准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重要的任务、核心的问题就是要创新法律制度,要在法律制度体系下形成新的金融发展模式,主要通过立法创新,建立完善的适合中国的民间金融管理体制。

    岳教授首先指出,民间融资立法面临着现实性难题:一,很多人对民间借贷的认识存在错误倾向,或者简单认为民间民间借贷是不好的资源配置方式,主张法律上应当禁止,或者坚持应当完全自由化,法律不应该管。但这两种观念都是不恰当的;二理论上研究不足,对民间借贷是否应该加以规制没有给出比较可行、科学的答案;三是民间借贷规制立法存在技术性的困难,第一是民间借贷规制的范围和边界难以确定,第二,民间借贷规制立法方式尚存在不同意见。

     在民间借贷规制立法模式上,岳教授指出,要放弃全面立法和统一立法模式,选择重点规制的模式,只需要对部分的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制,重点从如下四个方面入手:主体准入规制,建立主体准入制度;利率规制,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明确的限制,参照国外立法,实行分级规制,分别设定高利贷者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利率标准;借贷区域规制,要放开,但是也要有适度限制;借贷资金来源规制,要创新放贷人资金来源,放开合法的经过注册登记的借贷主体的融资渠道。

    岳教授主张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分类规制,从法律上把所有的民间融资借贷行为分为民事性借贷和商事性借贷,将商事性、经营性的借贷就成为民间融资立法的重点。商事性借贷还需再进行细分,对一些特殊的商事性民间融资行为,分别制定特别的法律加以规制,对普通的商事性借贷行为,则在法律上专门制定一般性的法律文件进行综合规制。

    在民间借贷规制的立法体系上,岳教授主张采取多层次的立法体系。在国家层面上,在现行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及针对民间金融组织的特别立法外,还应针对商事性民间借贷进行一般立法,如《放贷人条例》。在地方层面上,由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出台规章制度。地方立法既制定比较综合性的民间融资的法律,也可以制定个别的法律。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相结合,能够建构起比较完善的民间借贷规制的法律体系。

    岳教授对民间借贷的精辟阐述引起了听众的极大兴趣。在提问环节中,与会人士分别从民间借贷类型的划分、高利贷的合法性问题等方面向岳教授进行提问,岳教授均给予了认真而详细的解答。

    岳教授长期致力于民间借贷法律研究,并取得显著的成就,曾主持《《金融创新法律规制研究——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创新与监管研究》等多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并在《中国法学》等权威法学期刊上发表过多篇相关重要论文。岳教授此次精彩的演讲对于正在大力推进金融综合改革试验的温州而言是非常及时而有指导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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